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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2006-8-30 12:12 PM

[转帖]我国的兵役制之三——预备役制

预备役是同现役相区别的一种兵役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年龄、政治、身体适合服兵役而未服现役的公民,以及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人员,统称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准备应征入伍。预备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通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军事力量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历来重视后备兵员的建设。

    除建立有正规军外,还建立了群众性武装组织。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乡有赤卫队(23至56岁)、少年先锋队(16至23岁)、儿童团(8至15岁),区有特务营,县有独立团;抗日万,自卫军1000余万人;解放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550余万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220人,自卫军几千万人。这些群众武装,除配合正规军作战外,还担负着正规军的兵员补充任务,实际上起着预备役的作用。

    我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在成都、武汉、昆明、兰州等军区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接受预编了十几万名预备役士兵。1957年6月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1958年3月,奉国防部命令,预备役师机构集体转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中央军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决定恢复我国预备役制度,明确提出了武装力量建设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的建设方向,并作出了组建预备役部队的决定。从1983年起,一批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官兵为基础的新型部队在全国各地相继诞生。1983年5月,解放军总参谋部发出通知,明确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按规定刻印章。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开始了全面建设时期。

    1986年8月10日,三总部发出通知,规定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与中国兵役法相衔接,与中国军队干部工作的“三个条例”(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相配套。

    1996年3月24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按照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最高军衔为少将。专业技术军官授予相应军衔,海、空军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其中,少将、大校军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目前,这支部队已发展成为拥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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